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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十三五”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时间:2016-11-18

“十三五”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,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时期。在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,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作为现代城镇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,对于经济发展、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,对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、削减污染物排放、构建良好生态环境、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》,为指导各地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,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了《“十三五”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。

《规划》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、县城和建制镇(港澳台地区除外)。

“十二五”期间,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“十二五”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》,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,全国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。截至 2015 年底,全国城镇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 2.17 亿立方米/日,其中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2%,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 85%,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完成“十二五”规划目标。与此同时,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着区域分布不均衡、配套管网建设滞后、建制镇设施明显不足、老旧管网漏损严重、设施提标改造需求 2 迫切、部分污泥处置存在二次污染隐患、污水再生利用率不高、重建设轻运营等突出问题,城镇污水处理的成效与群众对水环境改善的期待还存在差距。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,在“十二五”取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,统筹规划,合理布局,进一步加大投入,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“规模增长”向“提质增效” 转变,由“重水轻泥”向“泥水并重”转变,由“污水处理”向“再生利用” 转变,全面提升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,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效。

一、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

(一)指导思想

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,以及国务院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的相关要求,牢固树立“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”的发展理念,尊重并顺应城镇发展规律,严格遵循“节水优先、空间均衡、系统治理、两手发力”的治水方针,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,倒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,统筹规划、科学引导,加快形成“系统协调、绿色生态、提质增效”的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格局。

(二)基本原则

尊重自然,统筹规划。全面落实生态文明理念,将污水处理作为改善城镇水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,坚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,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,与环境改善需求相适应。

系统协调,提质增效。按照经济适用、节约资源、高效有序的要求,科学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,提高设施运行效率,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,厂网配套、泥水并重,提高污水收集能力,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。

问题导向,突出重点。以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、整治城市黑臭水体、缓解水资源紧缺等突出问题为导向,重点优化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空间布局,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平、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改造、排水口及检查井渗漏整治,开展城市建成区初期雨水污染治理。

政府主导,加强监管。坚持政府主导,明确责任主体,加大资金投入。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,健全城市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,完善公众参与制度,强化运营监管,全面提升管理水平,确保设施高效、稳定运行。

(三)主要目标

——到 2020 年,全国所有设市城市、县城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能力,所有设市城市、县城及部分建制镇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,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。

——到 2020 年底前,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 10%以内。其中,直辖市、省会城市、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应于 2017 年底前基本消除。

——到 2020 年,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5%,县城达到 90%;建制镇达到 70%;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。

——到 2020 年,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0%,县城达到 70%;建制镇达到 50%。 ——到 2020 年,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,其中,一般地区不低于 15%,缺水地区不低于 20%,京津冀地区不低于 30%。

“十三五”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为:新增污水管网 13.44 万公里,老旧污水管网维修 4.24 万公里,雨污合流管网改造 3.89 万公里,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4890 万立方米/日,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4053 万立方米/日,新增污泥(以含水 80%的污泥计)处理处置规模 6.31 万吨/日,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2113 万立方米 /日,新增初期雨水治理设施规模 1016 万立方米/日,完善国家、省、市三级排水监管平台,形成全国统一、全面覆盖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。